2018年6月4日15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莫煥晶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檢察員到庭參加宣判。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代表參與旁聽。
審判長宣讀本案二審刑事裁定書。該刑事裁定書顯示,本案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一審認定莫煥晶放火、盜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關于上訴理由、檢辯意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評判分析如下:
(一)關于莫煥晶有無放火的主觀故意。首先,莫煥晶在案發當晚賭博輸光錢款后,自身經濟狀況已陷入無法自救的困境,結合其通過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的供述,足以證明莫煥晶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圖。其次,手機電子物證檢驗報告證明,莫煥晶使用的手機在案發前一日中午、午后及案發當日凌晨2時11分至4時18分,多次搜索有關打火機燃燒、爆炸,家中窗簾或電線起火以及火災原因、火災圖片、火燃燒速度、火災刑事責任等關鍵詞信息。前述手機搜索記錄,足以證明莫煥晶有放火預謀。再次,莫煥晶故意用打火機點火,引燃書本及客廳窗簾、沙發等易燃物,最終引發嚴重火災,其點火行為明顯屬于故意的放火行為。第四,根據消防部門認定,現場起火點位于客廳南部中間偏西位置,該處即被燒毀的靠陽臺一側沙發、靠主臥一側窗簾的位置,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該處沙發、窗簾系最早起火的屋內物品,而按照莫煥晶關于先用打火機點書本,以為書未被點著,再尋找報紙點火的過程中發現窗簾起火的辯解,反映出其具有放火的堅定意志,也沒有中止放火的意圖與行為,更沒有有效防止火災的發生,其行為不符合刑法關于犯罪中止的規定。故辯護人提出莫煥晶只實施點火行為、沒有放火故意,引燃窗簾系意外起火、應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為的意見,顯然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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